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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二零二四年四月

1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4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5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6

第五章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9

第六章附则............................................11

2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5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将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五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6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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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本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9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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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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