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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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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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致: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每日互动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每日互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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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每日互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每日互动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每日互动的股份,与每日互动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每日互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每日互动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每日互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每日互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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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4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4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4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215名激励对象96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19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92名激励对象23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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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七)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每日互动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由于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6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由于预留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9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
授予部分(已在2024年授出)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均为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2、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一个归属期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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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2、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二个归属期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注]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年度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
分163名激励对象(不含前述8名首次授予后离职人员)因归属条件未成就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36.4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78名激励对象(不含前述14名预留授予后离职人员)因归属条件未成就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02.50万股,均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0.50万股。本次作废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1人调整为163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1.30万股调整为252.30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2人调整为78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4.00万股调整为102.50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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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数量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2026年4月27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征博
负责人:颜华荣汤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