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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毅)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毅)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在2023年度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务,按要求积极出席2023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徐毅先生,男,1972年1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会计学系审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证券特许注册会计师。1993-1999年在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审计事务所工作。1999年-2019年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云南亚太分所(原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历任高级经理、部门主任、副总经理,合伙人。2019年起担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云南分所负责人。曾于2017年11月-2020年11月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11月17日至今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通讯方是否连续两应参加现场出委托出缺席姓名式参加次未亲自出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次数席会议徐毅30300否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十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任期内应参加三次会议,即第

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未有缺席或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做了详细了解,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表决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姓名任内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出席次数徐毅21本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股东大会。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主持、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要求,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本人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表所示:

会议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第四届董一、对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一二、对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三、对《关于授权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四届董一、对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事会第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二、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沟通内审计划及内控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公司互动易问

题、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日常走访、与公司管理层多次交流等方式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15个工作日。同时,本人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内部经营状况、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状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对于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能够认真落实。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保证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和工作条件,并在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保障了独立董事有效履职。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2023年度,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发

生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事项。

(三)应当披露的收购或被收购情况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收购或被收购情况。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1、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2023年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

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本人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受聘人员的履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人同意聘任海书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杨向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唐均先生、管庆松先生、白云飞先生、王贤彬先生、崔庆勇先生、宋钊先生及尹净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白云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23年,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了城市、行业整体薪酬等实际情况,并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够推动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合规。

(八)股权激励相关事项1、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经核查,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事项,本人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九)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根据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和义务,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重大事项前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有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勤勉认真、严肃审慎的精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董事会持续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争取在社会上树立起公司诚信化、规范化运作的良好形象。

以上是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的汇报。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毅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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