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发出通知,于2026年2月10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尹擎、张美贤均亲自出席了会议。与会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丁洁民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簿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簿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簿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的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有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P -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过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的《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十一、《关于拟订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拟订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拟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十二、《关于制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制订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制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6年2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展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尹擎
张美贤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丁洁民
尹擎
张美贤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丁洁民
尹擎
张美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