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发出通知,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尹擎、张美贤均亲自出席了会议。与会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丁洁民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5年12月2日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丁洁民
尹擎
张美贤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丁洁民 尹擎 张美贤
(本页无正文,为《展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T洁民 尹擎 张美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