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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67证券简称:震安科技公告编号:2025-054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2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

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 栋 22 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101936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860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

1股份3331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3331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3331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和吴尤嘉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700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7%;

反对225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5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34%;反对225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55%;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8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9%;

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171%;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2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0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4%;

反对257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5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98%;反对257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30%;弃权1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3%。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7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2%;

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9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30%;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8%;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6%;

反对25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0.0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88%;反对25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50%;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7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7%;

反对25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5%;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2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180%;反对25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4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69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3%;

反对26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4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929%;反对263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0%;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4(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19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

反对299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801%;反对299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6%;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3%。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87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

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2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02%;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87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

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同意3082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02%;反对245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1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和吴尤嘉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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