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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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4月 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95号迪普科技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树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015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96041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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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974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357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选举郑树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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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9894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0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09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00%。
1.02审议《选举邹禧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0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098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63%。
1.03审议《选举钱雪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2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1%。
1.04审议《选举徐卫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2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0%。
1.05审议《选举李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2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选举谭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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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98955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1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3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6%。
2.02审议《选举杨汉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1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6%。
2.03审议《选举张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895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1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3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8%。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6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8%;反对34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0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3%;反对34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1%;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4、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4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3%;反对3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
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98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0%;反对3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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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6%;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7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33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1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3%;反对33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0%;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6、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7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33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1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5%;反对33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8%;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7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反对33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18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5%;反对33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8%;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8、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63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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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89%;反对34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0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0%;反对34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8%;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9、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6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1%;反对34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02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9%;反对34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0、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659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9%;反对3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5001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1%;反对3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7%;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3560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4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901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0%;反对4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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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18%;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2、审议《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38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3%;反对26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3%;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72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29%;反对26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9%;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3、审议《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38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3%;反对26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3%;
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72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29%;反对26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9%;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1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379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6%;反对262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4%;
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72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381%;反对262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4%;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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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朱彦颖
2026年5月7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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