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德方纳米”)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申报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将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就前述报告期更新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变化,本所
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避免歧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6 月 30 日,“补充期间”指已出具申报文件的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申报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申报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4.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 A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 A 股股
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征信报告;
3. 查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
相关证明文件;
4.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6. 查阅发行人于 2026 年 9 月更新编制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7.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8.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至第二十一节部分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实
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种类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做出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的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容诚审字[2026]518Z0021 号《审计报告》并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主体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检察网、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信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将保持不变,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不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中认
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检察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员工名册,并抽
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凭证、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
5.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已开立银行账户结算清单;
6.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 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8.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的纳税申报表;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至第十一节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资产独立完整及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东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 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
4. 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协议的相关公告文件;
5.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主要股东质押股份涉及的借款协议、质押协议等
书面协议、《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文件;
6.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7.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280188030 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孔令涌 36346579 12.97%
2 吉学文 21090545 7.53%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814369 2.08%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
4 2807600 1.00%
工持股计划
5 赵旭 1921598 0.69%
6 叶燕桥 1750143 0.62%
腾胜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腾胜中国鼎量
7 1313120 0.47%
指数增强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8 曾胄 1297320 0.46%
9 周俊玲 1203200 0.4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景气精选混合型
10 1084900 0.39%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4629374 26.6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上述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如下:
孔令涌的兄弟孔令涛、孔令浩,以及孔令涌的配偶的兄弟杨海翔,作为发行人(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参与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考虑前述人员的身份特殊性,基于客观、公正原则,认定孔令涌与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赵旭系吉学文配偶的母亲的姐妹;叶燕桥、曾胄、周俊玲系市场中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孔令涌、吉学文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2023 年 1 月修订版)》的相关规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系作为名义持
有人持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港通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1. 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孔令涌、吉学文分别持有公司 12.97%和 7.53%股份,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主要股东累计质押 16000000 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6%,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71%,具体情况如下: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直接持股 累计质押股数 质押股份占其所 质押股份占公
序号 股东数(股) (股) 持股份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1 孔令涌 36346579 7000000 19.26% 2.50%
2 吉学文 21090545 9000000 42.67% 3.21%
合计 57437124 16000000 27.86% 5.71%
上述质押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股东 累计质押股份数(股) 股票质押用途
孔令涌 7000000 资金周转
吉学文 9000000 资金周转
合计 16000000 -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况外,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形外,公司主要股东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公司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4.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核查意见】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许可文件;
3. 查阅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业务合同;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
各期前五大客户和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信息;
5.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和相关证明;
6.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7. 查阅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8.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经核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及认证情况未发生变化,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资质,且该等业务资质均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其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不存在严重违反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经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7-1 条第一项:“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定期报告、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最近一年未从事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均合法有效存续,其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不存在严重违反所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形;
3.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障碍;
6. 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以及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
4.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5. 核查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6. 查阅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7.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 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现行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9. 查阅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0.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主要关联方。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资金
往来凭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在 2026 年 1-6 月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原辅材料及周转材料 123835.95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
加工费 277.50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气体 655.82
云南田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设备及配件、周转材料 428.75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曲靖市飞墨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7.57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859.63德方(天津)新能源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 28.0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1-6 月确认的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租赁收入
曲靖市飞墨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租赁 89.03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 年 1-6 月确认的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租赁收入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租赁 74.90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1-6 月确认的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租赁费用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制氮装置 339.72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31.75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是否已履行
年度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完毕
2026 年
曲靖通逍 0.00 2023.05.25 2026.03.16 是
1-6 月
注:曲靖通逍向长青租赁申请租赁本金为人民币 31000 万元整的融资租赁业务,发行人子公司曲靖德方与长青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意按照曲靖德方 40%的持股比例为曲靖通逍的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12400 万元整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曲靖德方将其持有的曲靖通逍 16%的股权质押给长青租赁。曲靖通逍就发行人为其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该担保额度下对应的融资租赁业务尚未实施。报告期内,上述融资对应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已终止。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完毕
吉学文、孔令涌 167598560.00 2022.01.04 2029.01.26 否
孔令涌 911400.00 2023.03.23 2029.03.21 否
孔令涌 - 2023.04.11 2029.04.11 是
孔令涌 93634100.00 2023.08.09 2032.08.08 否
孔令涌 12250000.01 2024.03.22 2027.09.27 否
孔令涌 - 2024.05.15 2027.05.29 是
孔令涌 - 2024.05.15 2027.05.29 是
孔令涌 - 2024.06.11 2029.02.14 是
孔令涌 11433333.33 2024.06.11 2029.06.19 否
孔令涌 - 2024.12.04 2030.02.19 是
孔令涌 100000000.00 2024.12.27 2029.06.12 否
孔令涌 257376505.96 2024.12.12 2030.06.12 否
孔令涌 - 2024.12.04 2029.01.10 是
孔令涌 - 2025.03.27 2029.03.27 是
孔令涌 389959997.00 2025.01.26 2030.04.22 否
孔令涌 62500000.00 2025.03.21 2028.10.24 否
孔令涌 26000000.00 2025.01.01 2030.01.01 否
孔令涌 43333332.00 2025.01.21 2030.01.21 否
孔令涌 - 2025.06.30 2028.12.30 是
孔令涌 337530542.94 2025.07.28 2029.11.25 否
孔令涌 100000000.00 2025.12.22 2030.02.13 否
孔令涌 50000000.00 2025.10.28 2029.10.23 否
孔令涌 48500000.00 2025.07.31 2029.08.31 否
孔令涌 99380000.00 2025.10.22 2030.12.11 否
孔令涌 119747964.02 2025.11.07 2030.11.14 否
孔令涌 29015600.00 2025.07.17 2033.06.21 否
孔令涌 58031200.00 2025.07.17 2033.06.21 否
孔令涌 58031200.00 2025.07.17 2033.06.21 否
孔令涌 5715530.00 2025.08.22 2029.08.27 否
孔令涌 5716000.00 2025.09.19 2029.10.24 否
孔令涌 4572424.00 2025.09.19 2029.09.29 否
孔令涌 2875081.24 2025.12.22 2029.12.23 否
孔令涌 5773255.50 2025.12.22 2029.12.25 否
孔令涌 384150000.00 2024.12.04 2031.04.29 否
孔令涌 200000000.00 2024.12.04 2030.06.30 否
孔令涌 60000000.00 2026.01.20 2030.01.19 否
孔令涌 49999999.99 2026.01.28 2029.07.28 否
孔令涌 199500000.00 2026.06.12 2031.06.11 否
孔令涌 17319780.00 2026.03.30 2030.03.29 否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孔令涌 5773255.40 2026.06.30 2030.06.30 否
孔令涌 28288974.00 2026.05.29 2027.11.28 否
孔令涌 262500000.00 2026.03.03 2031.03.15 否
孔令涌 44009120.06 2026.01.28 2031.01.28 否
孔令涌 131824481.40 2026.02.11 2031.02.11 否
孔令涌 97250000.00 2026.02.27 2031.02.27 否
3.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1)应收项目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往来款应收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时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德方(天津)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应收账款 1499178.03限合伙)
应收账款 曲靖市飞墨科技有限公司 56828.20
2026 年
1-6 月 应收账款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7164576.32
应收票据融资 曲靖市飞墨科技有限公司 841627.67
应收票据融资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6716732.86
(2)应付项目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往来款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时间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应付账款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44479284.05
应付账款 云南田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2779909.45
2026 年
1-6 月
应付账款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1855815.89
应付票据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17885539.40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他应付款 曲靖市飞墨科技有限公司 163044.32
其他应付款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50027.52
其他应付款 云南田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000.00一年内到期的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5355331.91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29873853.35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公允性所作决议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司治理制度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同业竞争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吉学文、孔令涌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股东吉学文、孔令涌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已对其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如果上述承诺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可以有效避免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或确认程序;
2.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或有利于
发行人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
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
关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证书,在此基础上登录
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了商标档案,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进行了核实;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在此基础上登录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站进行专利检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专利档案,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专利权的状态进行了核实;
4.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证书并通过站长之家、工业和
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进行核实;
5.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出租方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和相关证明;
7.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房屋所有权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注册商标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 注册 取得方
权利人 商标图案 注册号 注册类别 注册公告日
号 地区 式
1 类 化学原料 9 原始取
1 发行人 19290652 欧盟 2026.05.23
类 科学仪器 得
根据公司所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权利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专利权
1. 专利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46 项境内专利权,具体详见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境内授权专利。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4 项境外专利权,具体详见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境外授权专利。
2. 专利许可使用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许可使用备案情况未发生变更。
3. 专利质押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 项专利质押登记,具体如下:
序 质押登记生
质押登记号 专利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号 效日期
1 ZL202111447278.X
深圳德方 深圳市中小担小
Y2026980010255 2026.03.25
创域 额贷款有限公司
2 ZL202210801655.3
根据公司所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
的专利质押情况外,权利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域名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续期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权利人 原到期日 续期后到期日
1 innovazone.net.cn 深圳德方创域 2026.08.21 2027.08.21
(八)租赁房屋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到期续租及新增承租的租赁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房屋具体情况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下:
4-1-25是否有产权证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建筑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情况明
宜宾博睿供应链管 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产 2026.05.01-
1 发行人 4640.00 ㎡ 仓储 无 无
理有限公司 业大道 1 号 2027.04.30
成都博领供应链管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龙溪河 2026.05.01-
2 发行人 2088.00 ㎡ 仓储 无 无
理有限公司 北路 318 号 2027.04.30
荆门市弘业物流有 荆门市东宝区杨家桥 207 国 2026.05.01-
3 发行人 6960.00 ㎡ 仓储 无 无
限公司 道复线 2027.04.30
溧阳市苏翔供应链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竹箦镇 2026.05.01-
4 发行人 232.00 ㎡ 仓储 无 无
管理有限公司 道人渡村委沙痕村 60 号 2027.04.30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肇庆高
广东一带新路物流 2026.05.01-
5 发行人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高新 4640.00 ㎡ 仓储 无 无
有限责任公司 2027.04.30
区建设路 48 号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车园横二
柳州市旭瑞供应链 2026.05.01-
6 发行人 路 23 号柳州东花岭物流中 696.00 ㎡ 仓储 无 无
管理有限公司 2027.04.30
心 9#仓库东侧
山东晨创供应链管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2026.05.01-
7 发行人 696.00 ㎡ 仓储 无 无
理有限公司 土门村双河路 116 号 2027.04.30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
深圳市世华通物流 2026.04.01-
8 发行人 (加油站旁)3 米左右长沙 928.00 ㎡ 仓储 无 无
有限公司 2027.04.30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 2026.05.01-
9 发行人 驻马店公路港物流园 500.00 ㎡ 仓储 无 无
有限公司 2027.04.30
上海鱼岳实业有限 2026.05.01-
10 发行人 江苏常熟新安江路 62 号 5000.00 ㎡ 仓储 无 无
公司 2027.04.30
常州: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西林街道西林工业园富林路 1000.00 ㎡
1 号
珠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深圳市世华通物流 2026.05.01-
11 发行人 斗门镇大濠涌新村牌坊西约 2000.00 ㎡ 仓储 无 无
有限公司 2027.04.30
100 米
惠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潼湖镇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 928.00 ㎡
区三和大道 60 号
上海禹露供应链有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淮河路 2026.04.01-
12 发行人 5000.00 ㎡ 仓储 无 无
限公司 康沃股份有限公司—南门 2027.04.30
北京科捷物流有限 尖山村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2026.05.01-
13 发行人 2500.00 ㎡ 仓储 无 无
公司 尖山新区(黄湾镇) 2027.04.30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 2026.06.01-
14 发行人 区柳长路与规划十一路交叉 / 仓储 无 无
限公司 2027.04.30
口正北方向 113 米左右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
南京捷强达物流有 2026.03.01-
15 发行人 区经开大道 3688 号 3 库 A 3000.00 ㎡ 仓储 无 无
限公司 2027.04.30分区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宁德:福建喜百年物流(宁
500.00 ㎡
德)仓储中心
青岛:青岛胶州宝湾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
2500.00 ㎡
广东喜百年供应链 胶州市物流大道与汾河路交 2026.05.01-
16 发行人 叉口北侧 仓储 无 无 科技有限公司 2027.04.30
枣庄: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696.00 ㎡
348 省道北 50 米
扬州: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500.00 ㎡
新城镇新华路 3 号
4-1-28【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专利权、域名等;
2.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通过出让、自建等方式取得上述主要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相关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
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租赁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新增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 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所
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3.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
和相关证明文件;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1. 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采购方 销售方 主要采购内容 签订时间号 (元)
发行人 2025.12.03具体金额按江西赣锋锂业集
1 锂源 实际订单结
发行人/佛 团股份有限公司
算 2026.04.13山德方具体金额按曲靖市华祥科技
2 发行人 锂源 实际订单结 2026.01.05
有限公司算具体金额按曲靖市华祥科技
3 发行人 锂铁磷溶液 实际发货结 2026.01.05
有限公司算具体金额按瓮福国际贸易股
4 发行人 磷源 实际发货结 2026.06.23
份有限公司算具体金额按云南磷化集团海
5 曲靖德方 磷源 实际订单结 2026.01.05
口磷业有限公司算具体金额按云南磷化集团海
6 德枋亿纬 磷源 实际订单结 2026.01.05
口磷业有限公司算
惠州亿纬锂能股 125844113.7
7 德枋亿纬 锂源 2026.06.01
份有限公司 3(含税)
2.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主要销售内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时间
号 容
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磷酸铁锂产
1 佛山德方 / 2026.01.26
限公司 品
原材料、非直接原材
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 料、设备、
2 曲靖德方 / 2026.05.26
股份有限公司 厂房工程及其设施和零配件等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产品,以订
3 曲靖德方 / 2026.01.07
有限公司 单为准
零部件、备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 件、工装、
4 曲靖德方 / 2026.05.08
司 软件、服务等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 产品,以订
5 曲靖麟铁 / 2026.02.05
份有限公司 单为准
3. 重大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贷款
序 受信人/借 授信人/贷 授信/贷款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金额(万号 款人 款人 到期日
元)《额度授信 兴银深南山投信字 兴业银行
1 发行人 50000.00 2027.06.22合同》 (2026)第 0904 号 深圳分行《综合授信 北京银行
2 6194379 发行人 30000.00 2027.12.25合同》 深圳分行《综合授信 2026 深银国际综字 中信银行
3 发行人 70000.00 2028.06.23合同》 第 0050 号 深圳分行
4-1-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公司类授 富滇银公司授信 富滇银行
4 德枋亿纬 20000.00 2029.3.30信协议》 20260330000001 曲靖分行公授信字第《综合授信 民生银行
5 ZHHT26000228227 德枋亿纬 20000.00 2027.4.28合同》 曲靖分行号公授信字第《综合授信 民生银行
6 ZHHT26000218410 曲靖德方 20000.00 2027.03.27合同》 曲靖分行号《公司类授 富滇银公司授信 富滇银行
7 曲靖德方 40000.00 2028.06.23信协议》 20260623000002 曲靖分行《综合授信 DLS 蓉 宜宾德方 大连银行
8 35000 2027.04.27协议》 202604280080 时代 成都分行
4. 重大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重大融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期限号 (万元)兴业金融
CIBFL-2026- 2026.02.09-
1 《融资租赁合同》 德枋亿纬 租赁有限 20000.00
033-HZ 2028.02.08
责任公司交银金融
交银金租字 2026.03.03-
2 《融资租赁合同》 曲靖德方 租赁有限 30000.00
20260055 号 2028.03.02
责任公司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等途径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1-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218009671.37 元,主要款项性质为押金、保证金、代垫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86448654.86元,主要款项性质为押金、质保金、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义务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2.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情况;
4.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
正常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4-1-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2.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
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置换、出售或收购行为;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具体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4-1-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查阅发行人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核查内容及核查意见】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变更。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现行有效公司治理制度;
3.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已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
4-1-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经核查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
案、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
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议
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已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有关规定制定及修订,不存在与上述有关规定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
3. 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召开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4-1-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登记备案资料;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
4. 查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5. 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对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本所律师已于《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4-1-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及任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占发
行人董事会成员总数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
2. 查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
相关证明文件;
3.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政策依
据文件、相关部门对税收优惠的备案确认文件;
4.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享受的财政补贴的政策依
据文件、银行入账单等;
5.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未发生变更。
4-1-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发行人通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
圳市税务局共同确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44201889),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暂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曲靖麟铁、曲靖德方、德枋亿纬、曲靖德方创界和宜宾德方时代 2026 年度符合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德方物业、德方矿产、成都德方创境、德会矿业、曲靖德方能源和昆明德方 2026 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
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
4-1-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发行人 2026 年 1-6 月的纳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相关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等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6 年 1-6 月收到的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项目 金额(万元)
1 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项目 1609.3301
2 长寿命储能锂电用新型正极材料及补锂添加剂项目 1355.84
3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367.82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文件、财政
补贴款银行入账单等,本所律师认为,2026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的情形;
4-1-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金额较大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程序】
1.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
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方面的资质、备案或认证;
3.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和相
关证明文件;
4. 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证书未发生变化,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相比,发行人及其重要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发生变化,
4-1-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2.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 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3. 查阅有权机关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文件;
4.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经核查,补充期间内,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已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1-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云发改资环[2026]703 号《关于德方纳米锂电新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
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通过发行人及/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
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通过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况;
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批复文件且尚
在有效期以内,除前述项目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取得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批准或备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状态将保持不变,亦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查阅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4-1-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查阅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节列示所述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及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经对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未了结的相关诉讼、仲裁
案件的资料;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信用报
告及证明文件;
3. 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4.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网站检索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争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4-1-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件标的额(万元) 案件状态中控技术股份
1 曲靖德方 合同纠纷 700.00 尚未立案(注)
有限公司
注:曲靖德方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签署《债务和解协议》,达成诉前调解。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核查,2026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核查程序】
4-1-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就发行人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涉及的法律风险事项,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和验证工作:
1. 参与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涉及法律事项章节的讨论及核对;
2. 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关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声明和承诺。
【核查内容】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
人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更新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1-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年 月 日
4-1-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境内授权专利
序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
发行人/ 磷酸锰铁锂复合材料及 原始
1 发明 ZL202211637290.1 2022.12.16 2026.01.09
佛山德方 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一种低品位黏土型锂矿 原始
2 曲靖德方 发明 ZL202310706335.4 2023.06.14 2026.01.09
的选矿方法 取得一种镍锰酸锂正极材料原始
3 佛山德方 及其制备方法和二次电 发明 ZL202310899053.0 2023.07.20 2026.01.13
取得池
深圳德方 两元补锂添加剂及其制 原始
4 发明 ZL202110879238.6 2021.07.30 2026.01.16
创域 备方法与应用 取得
发行人/一种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佛山德方 原始
5 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发明 ZL202410223091.9 2024.02.28 2026.01.16
/曲靖德 取得电池方
深圳德方 硬碳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6 发明 ZL202310187779.1 2023.02.22 2026.01.20
创域 和应用 取得
深圳德方 一种负极材料、其制备方 原始
7 发明 ZL202310302230.2 2023.03.16 2026.01.20
创域 法及其应用 取得一种新能源磷酸铁锂电
实用新 原始
8 曲靖德方 池正极材料回收利用装 ZL202423163491.X 2024.12.20 2026.01.27
型 取得置饲料级硫酸锰制备电池原始
9 曲靖德方 级磷锰溶液和磷酸锰铁 发明 ZL202310178462.1 2023.02.28 2026.02.03
取得锂正极材料的方法佛山德方
一种复合正极材料及其 原始
10 /曲靖德 发明 ZL202310338467.6 2023.03.31 2026.02.03
制备方法和锂离子电池 取得方
11 佛山德方 一种磷酸盐-石墨烯复合
原始
发明 ZL202211471518.4 2022.11.23 2026.02.06
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取得
4-1-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和锂离子电池深圳德方
创域/佛 一种正极补锂添加剂及原始
12 山德方创 其制备方法和正极材料、 发明 ZL202210322015.4 2022.03.29 2026.02.17
取得
界/曲靖 二次电池德方创界
深圳德方 富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 原始
13 发明 ZL202210631320.1 2022.06.06 2026.02.17
创域 方法、二次电池 取得
深圳德方 复合正极补锂添加剂及 原始
14 发明 ZL202210633013.7 2022.06.06 2026.02.17
创域 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深圳德方 一种富锂正极极片及其 原始
15 发明 ZL202210852730.9 2022.06.30 2026.02.17
创域 制备方法和二次电池 取得深圳德方
创域/佛
一种补锂材料及其制备 原始
16 山德方创 发明 ZL202310317447.0 2023.03.16 2026.02.17
方法、正极、二次电池 取得
界/曲靖德方创界深圳德方
创域/成 补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17 发明 ZL202310465696.4 2023.04.21 2026.02.17
都德方创 正极极片和二次电池 取得境
深圳德方 富锂正极极片及其制备 原始
18 发明 ZL202310598271.0 2023.05.25 2026.02.17
创域 方法、二次电池 取得
深圳德方 正极补锂添加剂及其制 原始
19 发明 ZL202210070564.7 2022.01.20 2026.02.24
创域 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发行人/ 磷酸盐系正极材料及制原始
20 宜宾德方 备方法、正极片、二次电 发明 ZL202512038131.X 2025.12.31 2026.03.06
取得
时代 池
深圳德方 正极补锂添加剂及其制 原始
21 发明 ZL202210184488.2 2022.02.25 2026.03.20
创域 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4-1-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深圳德方
创域/佛
一种复合补锂材料及其 原始
22 山德方创 发明 ZL202210536962.3 2022.05.17 2026.03.20
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界/曲靖德方创界
发行人/ 一种改性镍酸锂正极材 原始
23 发明 ZL202310763793.1 2023.06.26 2026.04.10
佛山德方 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纯相磷酸盐系正极材料 原始
24 发行人 发明 ZL202410039196.9 2024.01.10 2026.04.10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深圳德方 补锂添加剂及其制备方 原始
25 发明 ZL202111280036.6 2021.10.29 2026.04.17
创域 法和应用 取得
深圳德方 复合补锂添加剂及制备 原始
26 发明 ZL202111662402.4 2021.12.30 2026.04.17
创域 方法和应用 取得富锂锰系复合材料及其
深圳德方 原始
27 制备方法和正极片、二次 发明 ZL202210814109.3 2022.07.12 2026.04.17
创域 取得电池深圳德方
创域/佛
一种正极补锂材料及其 原始
28 山德方创 发明 ZL202211685749.5 2022.12.27 2026.04.17
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界/曲靖德方创界深圳德方
创域/佛
补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29 山德方创 发明 ZL202310565628.5 2023.05.17 2026.04.17
正极极片和二次电池 取得
界/曲靖德方创界
发行人/ 富镍正极材料及其制备 原始
30 发明 ZL202311108852.8 2023.08.30 2026.05.01
佛山德方 方法和应用 取得
发行人/ 磷酸锰铁锂正极材料及 原始
31 发明 ZL202210965878.3 2022.08.11 2026.05.05
佛山德方 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4-1-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
发行人/ 肥料级磷酸一铵的除钾 原始
32 发明 ZL202310642043.9 2023.05.31 2026.05.12
佛山德方 方法及其产物的应用 取得
含硫金属盐的脱硫方法、原始
33 曲靖德方 电池级金属盐及其制备 发明 ZL202310668461.5 2023.06.06 2026.05.12
取得方法和应用
发行人/ 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34 发明 ZL202311051268.3 2023.08.18 2026.05.12
佛山德方 和锂离子电池 取得纳米磷酸铁及其制备方原始
35 佛山德方 法、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 发明 ZL202311588090.6 2023.11.24 2026.05.12
取得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磷酸盐系正极材料及其 原始
36 发行人 发明 ZL202410429725.6 2024.04.10 2026.05.12
制备方法和锂离子电池 取得
深圳德方 一种补锂添加剂及其制 原始
37 发明 ZL202211228142.4 2022.10.09 2026.05.15
创域 备方法与应用 取得单原子掺杂的磷酸锰铁原始
38 佛山德方 锂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 发明 ZL202211727396.0 2022.12.30 2026.06.02
取得法和应用
佛山德方 碳包覆磷酸锰铁锂正极原始
39 /曲靖德 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正极 发明 ZL202311412432.9 2023.10.27 2026.06.05
取得
方 极片和电池佛山德方
复合磷酸盐系正极材料 原始
40 /曲靖德 发明 ZL202410683317.3 2024.05.29 2026.06.05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方磷酸盐系正极材料及其原始
41 发行人 制备方法、正极极片和电 发明 ZL202410214002.4 2024.02.26 2026.06.12
取得池
发行人/ 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正 原始
42 发明 ZL202410852904.0 2024.06.28 2026.06.12
佛山德方 极材料及电池 取得
43 发行人 磷酸铁锂复合材料及其 发明 ZL202410878570.4 2024.06.28 2026.06.12 原始
4-1-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方式
制备方法、正极极片和二 取得次电池一种磷酸盐系正极材料
发行人/ 原始
44 及其制备方法和锂离子 发明 ZL202310433443.9 2023.04.21 2026.06.16
曲靖德方 取得电池
深圳德方 一种复合补锂材料及其 原始
45 发明 ZL202210640235.1 2022.06.08 2026.06.19
创域 制备方法、应用 取得深圳德方
创域/佛
补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
46 山德方创 发明 ZL202310459303.9 2023.04.21 2026.06.19
正极极片和二次电池 取得
界/曲靖德方创界
4-1-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境外授权专利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国家/地区 申请日 授权日方式富锂铁系复合材原始
1 深圳德方创域 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US12545596B2 美国 2022.05.09 2026.02.10
取得与应用
一种补锂添加剂 原始
2 深圳德方创域 发明 US17/965903 美国 2022.10.14 2026.04.21
及其制备方法 取得
富锂铁系复合材 AT、BE、BG、DE、DK、EE、FI、FR、IT、LT、原始
3 深圳德方创域 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 EP22806680.9 LU、LV、MT、NL、PT、RO、SE、SI、ES、HU、 2022.05.09 2026.06.03
取得
与应用 NO、PL、GB
补锂添加剂及其 原始
4 深圳德方创域 发明 US18/038917 美国 2023.05.25 2026.06.02
制备方法和应用 取得
4-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