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德方纳米”)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统称“已出具申报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84
7-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申报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申报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申报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已出具申报文件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题 1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0000 万元,其中,7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15000 万元投入“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本项目总投资额为 240018.16 万元,其中场
地投入 68029.03 万元,设备投入 156337.76 万元;基本预备费 11218.34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4433.04 万元。本项目拟通过扩建厂房,新增年产 20 万吨的新一代高压实磷酸盐新材料的生产能力。根据申报材料,目前发行人第四代高压实磷酸铁锂已实现稳定批量供货,第五代超高压实磷酸铁锂处于下游验证阶段。
根据测算,本次募投项目运营期内磷酸铁锂产品销售单价为 4.74 万元/吨(不含税),高于公司 2024 年和 2025 年磷酸盐系正极材料单位售价;达产年毛利率为 8.14%,远高于 2023 年至 2025 年发行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业务毛利率。
本次募投项目能评尚在办理中,项目实施主体曲靖市沾益区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沾益德方)有部分已经竣工验收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申报材料,测算发行人未来资金缺口时,预计假设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5.17%。
发行人前次再融资为 2022 年 3 月注册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32亿元,用于“年产 11 万吨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前次募投项目存在延期且未达预计效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从 412 人降至 295 人,研发费用金额从 5.5 亿降至 1.77 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延期且未达预计效益的具体原因,说明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行业趋势变化或技术路线变更等情况,相关因素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影响,发行人具体应对措施及有效性。(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类型、规格、预计产量、功能及应用、报告期内已实现产量和收入情况;
结合本次募投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产品及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参数、生产工艺、目
标客户、下游应用场景及目前主流技术、市场竞争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的下游客户合作开发
7-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验证进度、技术发展趋势、涉及专利、技术储备、人才储备、同行业研发进展等,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产线设备转生产现有成熟产品是否可行、经济,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下游市场空间、技术发展趋势,行业产能扩张、出清和需求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在前次募投项目未达预计效益的情况下,开展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现有产能及在建产能、产能利用率、本次扩产比例、是
否能够改造现有产线生产,下游客户需求、已取得的认证情况、在手订单和意向性订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有效性;结合发行人市占率及竞争优势,说明募投产品下游市场份额是否支持发行人扩产,是否存在行业整体同质化产能扩产过快的情形。(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各产品下游需求情况,以及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等关键参数假设依据和项目效益测算具体过程、现有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产品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是否已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竞争状况、原材料价格持续变动情况、定价模式、生产采购周期等因素;进一步说明在公司
报告期内持续亏损情况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进一步扩大亏损的风险,并就相关关键参数变动对效益预测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工程建设费的测算过程,场地投入和设备投入的金额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单位面积产值、投资规模和投入产出比与发行人已投产项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募投项目
相关投入进度,说明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6)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能评办理的具体安排、进度,沾益德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相关房产用途、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产权证书办理最新进展等,是否已经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等,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7)结合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情况、折
旧摊销政策等,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业绩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进一步亏损。(8)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价格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9)
7-3-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负债结构及偿还安排、业务增长及现金流状况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合理性,在报告期收入持续下滑情况下预估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 10%的合理性;结合前次和本次募集资金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说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7)-(9)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8)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和验证工作:
1、查阅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涉及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备案、节能审查意
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核查募投项目已取得的相关审批、备案及许可情况;
2、查阅发行人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产台账,了解发行人未取得产权证
书的相关房产用途和办证情况;
3、查阅沾益德方“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配套项目”项目备案、节能审查意
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
4、查阅沾益德方“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配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等相关文件,核查相关房产建设审批及验收程序履行情况;
5、查阅曲靖市沾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沾益区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了解沾益德方持有的宗地权属、用途、取得方式及抵押情况;
6、查阅沾益德方“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配套项目”项目银行借款及土地抵
押相关合同;
7-3-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7、查阅云南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云南省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
8、查阅《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了解房屋
登记的相关规定;
9、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10、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
1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1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现行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13、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能评办理的具体安排、进度,沾益德方未取得产权证
书的相关房产用途、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产权证书办理最新进展等,是否已经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等,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能评办理的具体安排、进度2026 年 8 月 28 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德方纳米锂电新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云发改资环〔2026〕
703 号),原则同意锂电新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沾益德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相关房产用途、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产权证书办理最新进展
1、沾益德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相关房产用途
7-3-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沾益德方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配套项目”(以下简称“硝酸项目”),该项目系发行人正极材料业务的原料配套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硝酸项目处于试生产阶段,尚未实际投产。
沾益德方在其拥有的“云(2024)沾益区不动产权第 0004349 号”《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了硝酸项目所需的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 6644.27 ㎡,相关房产系沾益德方为实施硝酸项目而投资建设的生产装置及配套辅助设施(包括综合泵房、10KV 变电所、生产管理用房、危废库等),全部服务于硝酸项目的建设及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硝酸。
2、上述房产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
如上所述,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全部用于沾益德方硝酸项目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为“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
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已取得
“云(2024)沾益区不动产权第 0004347 号”《不动产权证书》,与硝酸项目系
两个相互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者具体关系如下:
硝酸系发行人正极材料生产所需的重要原料之一,硝酸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同属发行人在沾益片区的一体化产业布局,二者在产业链上存在原料配套关系,但分属不同投资项目、由沾益德方在不同地块上分别实施,分别履行立项、环评、能评等审批程序,不存在资产混同或互为前提的情形;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或所需资产,亦不涉及本次募集资金,其权属办理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系为了有效满足公司在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引进及市场渠道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产品综合竞争力,夯实业务扩张基础,为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提供坚实资金支撑与保障。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
7-3-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涉及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资产的取得与办理,与沾益德方硝酸项目及其房产不存在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沾益德方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全部用于硝酸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相互独立,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或所需资产,不涉及本次募集资金,其权属办理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3、产权证书办理最新进展沾益德方已就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所占用土地取得“云(2024)沾益区不动产权第 0004349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清晰,取得方式为出让;
上述房产亦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手续完备。
2025 年 7 月 23 日,沾益德方与中国银行曲靖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签署《曲靖市沾益区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配套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编号:曲靖 2025 银团 001 号)(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为担保《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沾益德方与前述银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抵押合同》(编号:曲靖 2025 银团抵001 号),以其持有的“云(2024)沾益区不动产权第 0004349 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房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系该房产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沾益德方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沾益德方已与抵押权人协商于 2026 年 10月解除项目用地的抵押登记,并及时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预计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云南省信用中心出具的《云南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普通版)》及经本所律师登录主管自然资源、住建等政
府部门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沾益德方未收到关于未取得
7-3-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动产权证书事项的责令整改、处罚通知,未被要求限期改正或拆除、搬离建设项目。
(三)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预计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审批、备案、许可或资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序号 备案或审批手续
锂电新材料一体化(一期)项目(即 20 万吨/ 补充流动资金年磷酸盐新材料项目) 项目
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1 项目备案情况(项目代码:2605-530303-04-01-141604)已取得《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德方纳米锂电
2 环评情况 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曲环审〔2026〕26 号)
已取得云(2024)沾益区不动产权第 0004347
3 用地情况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位于曲靖市沾益区
沾益工业园区花山片区不涉及已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德方纳
4 节能审查 米锂电新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云发改资环〔2026〕703 号)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303202600011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 建设施工手续 证》(建字第沾益区 202600013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303202608190101)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二、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说明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价格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7-3-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曲靖市华祥科技 原辅材料及周 123835.95 63682.40 26428.01 15978.84
有限公司及其子 转材料
公司 加工费 277.50 125.55 103.60 1641.29曲靖宝方工业气
气体 655.82 2244.95 2409.97 2123.26体有限公司
云南田边智能装 设备及配件、
428.75 110.97 123.90 12254.93
备有限公司 周转材料
上述关联方中,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废弃电池资源综合回收再利用,主营产品包括锂铁磷溶液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锂铁磷溶液等化学溶液用于磷酸铁锂生产,并向其采购锂源回收加工服务;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生产和销售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氮气用于烧结环节的惰性气体保护;云南田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窑炉等设备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窑炉等设备及配套机物料等用于生产。综上所述,上述关联采购基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系正常的市场行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云南田边智能装备
咨询服务 - 5.00 29.63 58.11有限公司曲靖市华祥科技有
销售商品 2859.63 - -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天祥锂业科技
销售商品 - - 442.83 60.56有限责任公司
7-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6 年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江苏远航锦锂新能
销售商品 - 41.33 284.07 -源科技有限公司德方(天津)新能
源股权投资合伙企 基金管理 28.07 56.60 56.76 56.60业(有限合伙)曲靖市飞墨科技有
销售商品 7.57 0.26 - -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较小,主要系向关联方销售少量硝酸、磷酸铁锂产品及废料等,基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系正常的市场行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闲置厂房租赁给关联方及向关联方租赁制氮装置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2026 年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曲靖市华祥科技有
厂房租赁 74.90 130.40 160.22 256.29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曲靖市飞墨科技有
厂房租赁 89.03 170.52 191.65 227.69限公司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2026 年
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曲靖宝方工业气体
制氮装置 339.72 663.34 670.31 672.62有限公司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 年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331.75 837.62 965.65 833.39
注: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不含监事薪酬。
7-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本次募投项目可能新增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价格公允
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新增磷酸盐系正极材料产能,由于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锂源供应商之一,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对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同时,根据公司计划安排,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将新增向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制氮设备。
上述交易均属于公司报告期内已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系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模式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上的延续。除上述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可能增加的关联采购及关联租赁外,公司暂无其他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新增关联交易的明确安排。
1、新增关联交易的规模
(1)新增与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占报告期内向其采购金额的 70%以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新增向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预计规模测算如下: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数量
2025 年向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数量
* 6584.26
(吨)
2025 年锂源采购量(吨) * 74717.73
2025 年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锂源采购数量占比 * =* /* 8.81%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均锂源采购数量(吨) * 50000.00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年均新增向曲靖市华
* =* ** 4406.09
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数量(吨)
报告期内锂源采购均价(万元/吨) * 11.55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年均新增向曲靖市华
* =* ** 50895.57
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金额(万元)
锂源测算假设:* 假设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新增向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锂源数量占比预计与 2025 年保持一致;*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年产能为 20 万吨磷酸盐系
正极材料,据此推算年均新增 5 万吨锂源采购量;* 新增锂源采购价格按照报告期内锂源平均采购价格测算;* 假设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具备上述测算的锂源供应能力。
7-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新增与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
发行人已与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向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制氮设备以生产氮气,预计年均租赁费用金额约 400.00 万元。
综上,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预计新增向曲靖市华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锂源 50895.57 万元/年,新增向曲靖宝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制氮设备产生租赁费用约 400.00 万元/年。
2、价格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新增关联交易将严格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实施,预计相关定价原则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亦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3、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新增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采购需求,具有合理性。预计相关定价原则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而发生变化,亦不会因为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沾益德方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全部用于硝酸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系相互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地或所需资产,未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其权属办理情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资质、认证、许可及备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7-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主要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实施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项目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相关规模测算具有合理性,定价原则不会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发生变化,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 佳
经办律师:
肖月江
年 月 日
7-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