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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69证券简称:德方纳米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

楼10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孔令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61727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132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24595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4人,代表股份3545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40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0人,代表股份3505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0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6%;

反对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2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29%;反对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2%;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0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3%;

反对11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1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34%;反对11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0%;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1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5%;

反对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2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55%;反对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3%;

反对20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3%;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2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67%;反对20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89%;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4%。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43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9%;

反对16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6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16%;反对16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99%;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5%。

6.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3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27%;

反对128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3%;弃权

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50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848%;反对1280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114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

7.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07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74%;

反对135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27%;弃权

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71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515%;反对135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3198%;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0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

反对10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24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01%;反对10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12%;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7%。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56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2%;

反对156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7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04%;反对156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35%;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罗西方律师、肖月江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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