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1证券简称:智莱科技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37层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9887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4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501825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
股份1385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8965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
1712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人,代表股份1844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9%。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553%;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4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3%;
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287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7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
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659%;反对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158%;弃权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2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41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5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42%;
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126
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8281%;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12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弃权699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1553%;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761%;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43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99%;
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弃权12
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8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9599%;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723%;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40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6%;
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弃权12
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2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3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
9599%;反对1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723%;弃权12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8%。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1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
反对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弃权36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3%;
反对1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8%;弃权36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逢林、袁慧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