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运达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说明了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情况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30在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605799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29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74135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4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7人,代表股份219223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03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4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和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5507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反对35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弃权195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53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8%;反对35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2%;弃权195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
本议案获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5507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对355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弃权195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52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5%;反对355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8%;弃权195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7%。
本议案获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5507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对356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1940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52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5%;反对356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0%;弃权194069股,占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5%。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509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355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弃权193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54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4%;反对355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8%;弃权1935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7%。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518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472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2%;弃权67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63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9%;反对472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5%;弃权67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395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8%;反对4596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5%;弃权66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940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992%;反对4596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84%;弃权66469股,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519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9%;反对35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弃权186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064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6%;反对352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4%;弃权186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
本议案获通过。
8、《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表决结果:同意395639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274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2%;弃权143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185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80%;反对274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8%;弃权143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735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1%;反对334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弃权2988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281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47%;反对334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5%;弃权2988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68%。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622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7%;反对335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30996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168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905%;反对335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7%;弃权3099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68%。
本议案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1-6、8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7、9、10为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