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内容)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激发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发展。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389.00万股,授予价格为7.86元/股。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