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证券简称:倍杰特公告编号:2025-05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或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权秋红女士因公务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
推选董事张建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
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74940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7.261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3872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067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19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359%。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2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1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2.00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1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7%;反对1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5%;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8%。
3.00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1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8%;反对1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4.00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5%;反对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健律师、郜梦晗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