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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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001-1号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
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邮寄方式送达的通讯表决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共23人,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1,765,488张,占本期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21.2842%;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出席或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方式为通讯方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65,488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获得所持有效表决权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不存在法律瑕疵,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宋兵
龙鑫
2076年十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