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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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第1页共8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中,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88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因公出差,且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段晓婷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9人,代表股份173454091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490%(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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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
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5655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2人,代表股份27798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05人,代表股份
27804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6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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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披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等相关公告或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2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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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7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4%;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0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5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5%;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0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7%;反对2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57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8%;反对2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
4.《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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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776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6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
5.《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11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6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
6.《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407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57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9%;反对2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第6页共8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7页共8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夏平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伊苓柯昌利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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