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
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公司 ESG 愿景、目标、战略规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
阅公司 ESG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 ESG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指导并监督 ESG 风险、机遇的识别、分析、评估及应对等相关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述事
项进行审议后,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
构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