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6证券简称:帝尔激光公告编号:2025-03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5年
2月20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720股,占公司当时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0.011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过19200股,占公司当时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0.0071%。
公司于近日收到朱凡先生、刘志波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朱凡先生、刘志波先生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比股东名减持减持均价减持价格区减持股数股份来源减持期间例
称方式(元/股)间(元/股)(股)
(%)
2025.04.30~58.23~朱凡股权激励(包59.06307200.0113集中括因权益分派2025.05.0759.40竞价实施资本公积
刘志波交易转增股本部2025.05.0758.24-192000.0070
分)
注1:上述表格中“减持比例”系以公司截至2025年5月7日总股本
273560526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272498066股为计算基数。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东名占当时总股占目前总股股份性质
称股数(股)本比例股数(股)本比例
(%)(%)
合计持有股份1228800.0452921600.0338
朱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7200.0113--
有限售条件股份921600.0339921600.0338
合计持有股份768000.0282576000.0211
刘志波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2000.0071--
有限售条件股份576000.0212576000.0211
注1:上述表格中“占当时总股本比例”系以公司截至2025年2月19日总股本273087920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本272025460股为计算基数;“占目前总股本比例”系以公司截至2025年5月7日总股本273560526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本272498066股为计算基数。
注2:公司现有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注3: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本次减持未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3、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朱凡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4、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不是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朱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志波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