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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所投资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或知晓相关信息的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以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或拟发生以下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诉讼、仲裁事项发生前或发生时第一时间(当天)向法务部报送案件信息并提供相关司法文书等材料,当案件发生进展时,

应当第一时间(当天)向法务部更新并提供相关司法文书。公司发生的诉讼、仲

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存在重大进展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适用该条规定。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下列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2、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下列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7、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及时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

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会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其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述人员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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