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根据其身份和工作性质不同,划
分为以下三类:
(一)独立董事;
(二)非执行董事;
(三)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价值为基础,坚持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突出结果导向;
(四)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
其拟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监督和核实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机构。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薪酬方案领取固定津贴,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本津贴以外的其他利益。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二)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
董事薪酬方案领取固定薪酬,按月发放。
(三)执行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
际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其中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置一定比例的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的绩效薪酬,且该部分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以上薪酬均指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3、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八条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平均绩效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