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证券简称:中简科技公告编号:2026-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不适用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
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
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温月芳女士以董事的提名程序、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为由,诉请撤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5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月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12025年1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
的《民事上诉状》,温月芳女士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6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
《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6)苏04民终93号)。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月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温月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2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