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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77证券简称:中简科技公告编号:2025-067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666号常工明都国际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5人,代表股份46812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782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7人,代表股份42029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4人,代表股份2441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782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6人,代表股份19636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9%。

3.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

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山律师、朱明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2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42%;反对4306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992%;弃权3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5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189%;反对4306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48%;弃权3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45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05%;反对4289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622%;弃权3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52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885%;反对4289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40%;弃权3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41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24%;反对429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1705%;弃权37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48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29%;反对429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00%;弃权37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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