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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86-10-65219696传真:86-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法律意见书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7日14:00时,在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法律意见书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本次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8248849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84%;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39人,所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22628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64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0877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4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11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71%;

反对968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

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4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9%;反对24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21175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71%;

反对968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8%;弃权

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4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9%;反对245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0%;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21182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23%;

反对968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5%;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52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5%;反对24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0605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6%;

反对258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

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3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8%;反对258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0%;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5、审议《关于公司非外部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362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8%;

反对170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3%;弃权法律意见书

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37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88%;反对170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8%;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6、审议《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20808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068%;

反对1004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6%;弃权

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78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77%;反对60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5%;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7、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3045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1%;

反对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0%;弃权

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79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87%;反对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0%;弃权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

7.02《关于公司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30468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

反对3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弃权

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同意34294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6%;反对3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367%;弃权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8、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3052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3%;

反对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4%;弃权

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53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4%;反对287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4%;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高山:

朱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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