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政编码:100022.电话:86-10-65219696传真:86-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法律意见书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6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2026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
(三)《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8日14:00时,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竹
林北路256号3号楼常州开元名都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主持,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本次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411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42%;
2、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56人,所代表的股份总
数为97704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1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21819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46%。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3023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95%;
反对877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4%;弃权
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03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82%;反对877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69%;弃权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2988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07%;
反对87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3%;弃权
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86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750%;反对877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98%;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123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5%;
反对5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3%;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11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8%;反对5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8%;弃权5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01审议《关于公司非外部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158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57%;
反对89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76%;弃权
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71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687%;反对894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03%;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4.02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2026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74504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987%;法律意见书反对899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88%;弃权
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677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87%;反对899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92%;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5、审议《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59381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8%;
反对6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4%;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988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40%;反对6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4%;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6、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1091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7%;
反对6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971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00%;反对6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2%;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就全部议题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其中议案4、议案5与部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综上,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