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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79证券简称:惠城环保公告编号:2025-082

债券代码:123118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

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7号惠城广场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红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8033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9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96049118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1204955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4844163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67594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91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273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273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273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8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所有股议所有股议所有股股东类型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

(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份的比股份的比股份的比例(%)例(%)例(%)

A股 80209708 99.8454% 62300 0.0776% 61900 0.07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议中小股议中小股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

(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份的比股份的比股份的比例(%)例(%)例(%)

A股 12615658 99.0251% 62300 0.4890% 61900 0.4859%

2、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所有股议所有股议所有股股东类型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

(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份的比股份的比股份的比例(%)例(%)例(%)

A股 79633688 99.1284% 645020 0.8029% 55200 0.06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议中小股议中小股股东类型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股份数量东所持有

(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效表决权股份的比股份的比股份的比例(%)例(%)例(%)

A股 12039638 94.5037% 645020 5.0630% 55200 0.43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沐晴、梁晶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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