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1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2(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下简称“上市后”),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上市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3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
4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上市后,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5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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