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
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80%且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4、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6、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附则
1、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