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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5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28号

粤海金融中心28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26号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在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和公告了《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14:5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26号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建朝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81202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610%。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7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57%。以上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926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反对1639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5%;弃

权13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52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反对1621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弃

权22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52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反对1634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弃

权2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4.《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52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反对1634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弃

权2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7485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0%;反对173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弃

权2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7555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9%;反对1732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弃

权21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59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5%;反对1614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

权22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59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5%;反对1614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

权22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制定<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79556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169126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弃

权2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771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反对17156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弃

权2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58001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3%;反对168566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1%;弃

权2169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8和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该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

叶坚鑫刘家杰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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