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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建朝、李明、王明子、张达霖、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8号

中国证监会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58号

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王建朝、李明、王明子、张达霖、程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朝、李明、王明子、张达霖、程伟:

经查,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因赛集团2026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自行对2024年度、2025年一季度、2025年半年度及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等进行差错更正,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一是因赛集团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经营支出的情形,2024年度使用金额3,435.58万元,2025年1-3月使用金额594.39万元。二是因赛集团存在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的情形,其中2022年度使用金额5,141.67万元,2023年度使用金额6,036.14万元,2024年度使用金额132.78万元。截至目前,因赛集团已将前述违规使用资金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因赛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财务总监王明子、董事会秘书张达霖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任职期间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程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任职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建朝、李明、王明子、张达霖、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时,我局正对公司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2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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