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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57号
致: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4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阁路29号(无锡芯卓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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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年8月6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8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4日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29号(无锡芯卓湖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许志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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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0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610,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54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883,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1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726,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5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045,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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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许志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164,19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06,733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FENGCHENHUI(冯晨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7,635,22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77,77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选举TANGZHUANG(唐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421,38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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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63,93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4 选举叶世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7,782,17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4,714票。
表决结果:通过
1.5 选举周立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9,706,62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868,165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张纯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502,3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44,881票。
表决结果:通过
2.2 选举周世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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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07,388,94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31,489票。
表决结果:通过
2.3选举陈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8,518,65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61,198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9,245,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331,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2%;弃权3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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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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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P 537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签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