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即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并与同期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并符合公司的长期价值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发放应当
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
限、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研究并拟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其他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履职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或相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结合绩效评价、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并参考公司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综合确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若公司亏损,应当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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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非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及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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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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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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