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利安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云翔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成浩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1项目工作内容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深圳不适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不适用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
2项目工作内容
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不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不适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不适用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无不适用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
无不适用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无不适用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3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2.关于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是不适用
3.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是不适用的承诺函
4.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8.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2.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3.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1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是不适用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5.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
4报告事项说明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罗云翔彭成浩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