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二)必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2(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保管相关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聘任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
3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
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4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章离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5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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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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