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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 J ING DHH LAW F 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12号

BE I J I NG DHH LAW F I 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号银泰中心 C座 11、12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12号

致: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林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

(2025年9月29日)之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即2025年3月

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无自然人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国林科技股票回购情况

自查期间,国林科技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同意以自有资金并结合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50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经核查,自查期间国林科技有四个交易日存在股票回购行为,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3日、

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8日和2025年4月9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68500股,约占国林科技

总股本的0.53%,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自查期间买入的股份不存在卖出情形。

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国林科技股票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_

刘伟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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