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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86证券简称:国林科技公告编号:2026-018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当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拟定利润分配的方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公开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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