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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实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并于2026年4月24日公告了《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5月14日召开本次会议。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东莞市大岭山镇东康路22号办公楼1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洪亮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821167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6年

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395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0%。

3、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2-召集了本次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

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14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3%;反对644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7%;弃

权185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21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5%;反对645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弃

权1782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25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9%;反对645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弃

权174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294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3%;反对641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6%;弃

权174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3149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3%;反对644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7%;弃

权1857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1593211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52%;反对646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5%;弃

权1782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705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6%;反对700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4%;弃

权174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446%;反对6578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49%;弃权174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5%。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8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36%;反对6537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91%;弃权1765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2%。该议案获得通过。

前述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前述议案(8)(9)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张建伟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张慧丽律师

_______________王纯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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