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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源电气: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300789股票简称:唐源电气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东要求和意愿、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情况、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重视和维护股东权益,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1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公

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

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派发事项。

五、未尽事宜及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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