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公开发行6000000.00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每份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000000.00元,债券期限为6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期间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机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2026年2月与浙商证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机构自2026年2月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持续督导的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截至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尚未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浙商证券
作为公司新聘请保荐机构,特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1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及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4、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曹阳、胡孔威
6、项目联系人:曹阳
7、联系电话:0571-8790256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6年2月,公司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更换为浙商证券。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90.SZ
3、注册资本:37411.8981万元人民币
4、注册及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
5、法定代表人:张品光
6、董事会秘书:陈天富
7、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2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29日
10、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交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浙商证券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6年2月,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浙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尚未完成工作由浙商证券承接。浙商证券指派曹阳先生、胡孔威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本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2025年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阳胡孔威
法定代表人签名:
钱文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