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
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邮编:510620
电话:(+86)(20)38799346、38799348传真:(+86)(20)3879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的委托,指派周姗姗、杨雪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宇瞳光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宇瞳光学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宇瞳光学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6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宇瞳光学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宇瞳光学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截至2025年4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宇瞳光学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63970668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2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1135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005481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宇瞳光学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41人,代表股份数4497674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1.212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宇瞳光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35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98%;
反对1191200股;弃权414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65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5947%;反对1191200股;弃权41400股。
2、逐项审议《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67229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00%;
反对1182600股;弃权56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4458%;反对1182600股;弃权56700股。
(2)发行方式
同意67225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54%;
反对1185700股;弃权56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5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3768%;反对1185700股;弃权56700股。
(3)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同意67194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91%;
4反对1217400股;弃权56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23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1.6720%;反对1217400股;弃权56700股。
(4)发行数量
同意67189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23%;
反对1226300股;弃权52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18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1.5675%;反对1226300股;弃权52500股。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67222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97%;
反对1188300股;弃权580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1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2901%;反对1188300股;弃权58000股。
(6)限售期
同意67412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77%;
反对1008700股;弃权47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1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6.5212%;反对1008700股;弃权47300股。
(7)上市地点
同意67450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36%;
反对971300股;弃权464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79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7.3727%;反对971300股;弃权46400股。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67420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9%;
反对996040股;弃权52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9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者所持股份的76.6915%;反对996040股;弃权52300股。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67438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7%;
反对974700股;弃权55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67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7.0993%;反对974700股;弃权55300股。
(10)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67447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88%;
反对964300股;弃权567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7.2994%;反对964300股;弃权56700股。
3、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同意67222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03%;
反对1208900股;弃权370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51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2990%;反对1208900股;弃权37000股。
4、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40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5%;
反对1191000股;弃权370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69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6970%;反对1191000股;弃权37000股。
5、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40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5%;
反对1191000股;弃权370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69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72.6970%;反对1191000股;弃权37000股。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48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86%;
反对1178400股;弃权41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77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8815%;反对1178400股;弃权41300股。
7、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10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5%;
反对1211900股;弃权46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39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0278%;反对1211900股;弃权46200股。
8、审议《关于未来三年内(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469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1%;
反对956600股;弃权42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98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7.7907%;反对956600股;弃权42300股。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67241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2%;
反对1183600股;弃权43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70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2.7237%;反对1183600股;弃权43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7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杨雪莹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