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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宇瞳光学、公司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草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指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1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周姗姗、李莎莎。
元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宇瞳光学的委托,作为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周姗姗、李莎莎律师为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宇瞳光学相关会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2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宇瞳光学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宇瞳光学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一)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5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四)2025年9月1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5年9月26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2025年9月26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宇瞳光学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鉴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364人调整为360人,同时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86.9万股调整至
384.6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4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2025年9月26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6(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
二〇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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