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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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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意大利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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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6年2月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6年4月出具《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已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又因《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来发行人若干事项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4-1-2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

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一)》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做如下变更:

(一)2026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4-1-3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在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

(含本数,已扣除财务性投资影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扣减前拟使序扣减财务性扣减后拟使用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用募集资金号投资募集资金金额金额

车载镜头扩产项目23464.4117930.002000.0015930.00车载光学

1汽车光学部件扩产项

生产项目10163.578670.002000.006670.00目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

227879.9623700.004000.0019700.00

应用光学项目

3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33753.1730700.003000.0027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30000.00

合计125261.11111000.0011000.001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9000.00 万元

(含本数,已扣除财务性投资影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4-1-4单位:万元

扣减前拟使序扣减财务性扣减后拟使用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用募集资金号投资募集资金金额金额

车载镜头扩产项目23464.4115930.00-15930.00车载光学

1汽车光学部件扩产项

生产项目10163.576670.006670.000.00目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

227879.9619700.00-19700.00

应用光学项目

3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33753.1727700.00-27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4330.0025670.00

合计125261.11100000.0011000.0089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方案调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已依法履行现阶段的批准程序。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部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5(二)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

发行人新增1家境内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宇瞳智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翎光电”),其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1、名称:东莞市宇瞳智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K3897B98;

3、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1栋303室;

4、法定代表人:张嘉豪;

5、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6、成立时间:2025年12月25日;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照相机及器材制造;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长期;

10、股权结构:发行人持股100%。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智翎光电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企业。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依法拥有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下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未变化。

(四)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奥尼光电的分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

4-1-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方式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数额、定价方式、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涉及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华兴会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华兴专字

[2026]25015340112号)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华兴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5340065号),发

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4-1-7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股

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合规证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9000.00万元(含本数,已扣除财务性投资影响),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扣减前拟使序扣减财务性扣减后拟使用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用募集资金号投资募集资金金额金额

车载镜头扩产项目23464.4115930.00-15930.00车载光学

1汽车光学部件扩产项

生产项目10163.576670.006670.000.00目

4-1-8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

227879.9619700.00-19700.00

应用光学项目

3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33753.1727700.00-27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4330.0025670.00

合计125261.11100000.0011000.00890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和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及环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用地情况环评情况车载光学

1车载镜头扩产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已取得环评批复

生产项目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应

2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已取得环评批复

用光学项目

3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已取得环评批复

4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不涉及环评手续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是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1-9(七)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承诺不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所述之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张品光直接持有发行人

41176041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1.01%,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张品光

的弟弟张品章直接持有发行人4362262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17%。张品光、张品章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68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30%。为保证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不超过15000000股(含本数),且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

份数量的上限不超过15000000股(含本数)。

以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4118981股及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上限68000000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将变更为442118981股,假设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上限15000000股,

其持股比例最高仅为3.39%,发行人控制权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八十七条所述之情形。

(十一)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相关备案问题的核查:

4-1-10经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

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但目前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暂无需核查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

(十二)关于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2025年度报告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2025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确认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独立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和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财务、人员、机构独立,并已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披露了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4-1-11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本及演变情况。

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股本变动的情况。

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华兴会所《审计报告》、境外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香港宇豪、泰国宇瞳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日本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发行人为了进一步拓展境外市场,促进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实施,拟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宇豪作为投资主体,使用3000万日元的自有资金投资设立日本全资子公司宇瞳光学(日本)株式会社(暂定名,最终以当地有关部门注册为准),实际投资金额以中国及当地主管部门批准金额为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就投资宇瞳光学(日本)株式会社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50167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5]2219号)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是光学镜头的设计、研发、生

产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更。

4-1-12(四)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

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173941033.452604697596.532064790048.94

其他业务收入207799350.47138657852.5180197778.46

营业收入3381740383.922743355449.042144987827.4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86%94.95%96.26%

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资产

为6313102872.65元,总负债为3664748910.42元,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变化内容

不再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谷晶晶离任发行人

1谷晶晶

董事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

不再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孔祥婷离任发行人

2孔祥婷

独立董事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

不再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朱盛宏离任发行人

3朱盛宏

监事会主席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

不再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谷晶晶关系密切的

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亲属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不再是发行人关联方

不再认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孔祥婷关系密切的

5广州亚绿科技有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再是发行人关联方

4-1-13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主要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5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协议等,发行人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5年度

YTOT Global 销售产品 133.70

赛林斯加工服务/销售产品1.64

注:YTOT Global 系发行人持股 30%的联营企业;赛林斯系发行人持股 31.872%的联营企业。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5年度东莞市鸿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

采购商品14.64司

深圳市安博会展有限公司展会服务52.83

深圳市富锦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告服务7.08

上饶绮燕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商品3.78

赛林斯采购产品287.21

注:东莞市鸿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古文斌胞弟之配偶持股60%的企业,古文斌于2024年7月当选为发行人董事。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度租金支出

李赞房屋5.40

注: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李赞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监事会主席。

4、关联担保

4-1-14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序最高担保金担保方债务人债权人主债权期间

号额(万元)

1张品光发行人建行东莞分行55000.002018.05.11-2028.12.31

2张品光宇瞳视觉建行东莞分行20000.002025.06.30-2030.12.31

张品光及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发行人10000.002017.10.11-2027.10.11

配偶何清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张品光上饶宇瞳40000.002022.08.15-2032.08.14

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5何清上饶宇瞳40000.002022.08.15-2032.08.14

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张品光及其

6发行人中信东莞分行30000.002024.11.28-2027.11.28

配偶何清古文斌及其

7宇瞳玖洲中信东莞分行1000.002023.03.03-2026.03.03

配偶聂星星聂新旺及其

8宇瞳玖洲中信东莞分行1000.002023.03.03-2026.03.03

配偶张丽张品光及其

9宇瞳玖洲中信东莞分行2000.002024.11.28-2027.11.28

配偶何清张品光及其

10发行人交行东莞分行24000.002025.03.13-2027.02.17

配偶何清张品光及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11发行人40000.002024.06.20-2026.11.17

配偶何清公司东莞分行

12张品光发行人招行东莞分行10000.002024.07.25-2025.07.24

张品光及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发行人30000.002025.04.07-2026.04.06

配偶何清东莞分行张品光及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14发行人10000.002025.04.08-2026.04.07

配偶何清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15张品光发行人华润东莞分行20000.002025.09.08-2028.09.08

16何清发行人华润东莞分行20000.002025.09.08-2028.09.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古文斌宇瞳玖洲3000.002023.11.30-2033.12.31

东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聂新旺宇瞳玖洲3000.002023.11.30-2033.12.31

东莞分行

4-1-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张品光发行人20000.002025.06.24-2026.06.23

东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何清发行人20000.002025.06.24-2026.06.23

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张品光发行人23000.002025.10.20-2026.09.16

东莞分行

注1:上表第6项系为发行人与中信东莞分行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2024莞银信字第24X726号)提供担保。中信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8日。

注2:上表第9项系为宇瞳玖洲与中信东莞分行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2025 莞银信字第 25X050 号)提供担保。中信东莞分行向宇瞳玖洲提供人民币 4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8日。

注3:上表第10项系为发行人与交行东莞分行于2025年4月1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粤 DG2025 年综字 016 号)提供担保。交行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15000.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额度20000.00万元、即期国

内信用证授信额度20000.00万元、远期国内信用证授信额度20000.00万元等,授信期限自2025年4月

16日至2027年2月27日。

注4:上表第11项系为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25年11月1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HT25000152813 号)提供担保,并将公授信字第 ZH2400000124489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未结清业务余额转入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000.00万元、商业汇票承兑40000.00万元、商业汇票贴现40000.00万元、非融资保函40000.00万元、开立信用证

40000.00万元及其他,授信期限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

注5:上表第12项系为发行人与招行东莞分行于2024年7月25日签订《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编号:769XY240711T000097)提供担保。招行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授信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

注6:上表第15-16项系为发行人与华润东莞分行于2025年9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华银(2025)莞综字(虎门)第0032号)项下提供担保。华润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2亿

4-1-16元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整、贸易融资2亿元整、商业汇票承兑2亿元整及其他,授信额度的有效

使用期限为2025年9月8日至2028年9月8日。

注7:上表第21项系为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25年10月20日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5)莞银综授额字第000226号)提供担保。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整,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3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9月16日。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上述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均系发行人业务活动中正常产生的,交

易价格系参照第三方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与李赞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交易,系参考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等提供关联担保,系各方

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

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就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方资金往来款项经核查,2025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科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 YTOT GLOBAL 13.54

应付账款赛林斯299.81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4-1-172025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获得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内容2025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931.08

(七)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及现任全体董事已经承诺,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报

告期内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已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并且,在今后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行人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九)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予以详细说明。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发生了以下变化: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一致,未发生变化。

2、知识产权

(1)境内商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境内商标情况如下:

4-1-18核定使用他项

序号注册商标注册号有效期取得方式所有人类别权

1855651022025.12.14-2035.12.13第35类原始取得-

2855608192025.12.14-2035.12.13第35类原始取得-

3855577172025.12.14-2035.12.13第10类原始取得-

4855547602025.12.28-2035.12.27第10类原始取得-

5855517082025.12.14-2035.12.13第11类原始取得-

6855517032025.12.14-2035.12.13第10类原始取得宇瞳-

7855516602025.12.28-2035.12.27第11类原始取得光学-

8855479012025.12.14-2035.12.13第42类原始取得-

9855436252025.12.14-2035.12.13第35类原始取得-

10855428932025.12.14-2035.12.13第11类原始取得-

11855385632025.12.14-2035.12.13第9类原始取得-

12782535932025.11.21-2035.11.20第9类原始取得-

13827284912025.08.28-2035.08.27第41类原始取得-

宇瞳

14787561302024.11.07-2034.11.06第41类继受取得-

技工

15457687912020.12.21-2030.12.20第41类继受取得-

宇承

16855651342025.12.14-2035.12.13第42类原始取得-

科技

注:上表第14、15项商标系发行人转让予宇瞳技工。

(2)境外商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如下:

注册类注册国家取得所有序号注册商标注册号专用权期限别或地区方式人原始宇瞳

1016272512014.02.16-2034.02.15第9类中国台湾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016272522014.02.16-2034.02.15第9类中国台湾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3016272532014.02.16-2034.02.15第9类中国台湾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4017741282016.06.16-2026.06.15第9类中国台湾

取得光学

第35原始宇瞳

5021123752021.01.01-2030.12.31中国台湾

类取得光学

640-2014.02.14核准第9类韩国原始宇瞳

4-1-191022669取得光学

40-原始宇瞳

72014.02.14核准第9类韩国

1022701取得光学

40-原始宇瞳

82014.02.14核准第9类韩国

1022711取得光学

40-原始宇瞳

92016.08.24核准第9类韩国

1198262取得光学

第 9、 WIPO 原始 宇瞳

101549713-

35类(注1)取得光学

第 9、 WIPO 原始 宇瞳

1116609222022.01.11-2032.01.11

35类(注2)取得光学

第 9、 WIPO 原始 宇瞳

1216610302022.01.11-2032.01.11

35类(注2)取得光学

原始宇瞳

13022280152022.01.05-2032.06.15第9类台湾

取得光学

第35原始宇瞳

14022297662022.01.05-2032.06.15台湾

类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15022280162022.01.05-2032.06.15第9类台湾

取得光学

第35原始宇瞳

16022297672022.01.05-2032.06.15台湾

类取得光学

30618601第9、原始宇瞳

172023.03.07-2033.03.06香港

535类取得光学

30618602第9、原始宇瞳

182023.03.07-2033.03.06香港

435类取得光学

30618603第9、原始宇瞳

192023.03.07-2033.03.06香港

335类取得光学

原始宇瞳

20 N/206737 2023.07.18-2030.07.18 第 9 类 澳门

取得光学

第35原始宇瞳

21 N/206738 2023.07.18-2030.07.18 澳门

类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2 N/206739 2023.07.18-2030.07.18 第 9 类 澳门

取得光学

第35原始宇瞳

23 N/206740 2023.07.18-2030.07.18 澳门

类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4 N/206741 2023.07.18-2030.07.18 第 9 类 澳门

取得光学

25 N/206742 2023.07.18-2030.07.18 第 35 澳门 原始 宇瞳

4-1-20类取得光学

原始宇瞳

26 N/223518 2024.05.10-2031.09.19 第 9 类 澳门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7 N/223519 2024.05.10-2031.09.19 第 9 类 澳门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8024184512024.04.30-2034.11.30第9类台湾

取得光学原始宇瞳

29024184522024.04.30-2034.11.30第9类台湾

取得光学

第 9、 WIPO 原始 宇承

3018204522024.06.25-2034.06.25

35类(注3)取得科技

WIPO 原始 宇承

3118098692024.06.25-2034.06.25第9类

(注3)取得科技

注1:注册机构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项马德里注册商标已在如下国家获得延伸保护:巴西、印度、美国、德国、俄罗斯、英国、韩国、欧盟、越南、马来西亚、日本、加拿大。

注2:注册机构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项马德里注册商标已在如下国家获得延伸保护:巴西、印度、美国、德国、俄罗斯、英国、韩国、欧盟、日本、马来西亚、加拿大。

注3:注册机构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项马德里注册商标已在日本、美国获得延伸保护。

(3)境内专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境内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取得所有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号类型方式权人原始

1 一种变焦镜头 2025.08.25 2025.11.04 ZL202511187305.2 发明

取得原始

2 一种变焦镜头 2025.08.20 2025.11.11 ZL202511164262.6 发明

取得原始

3 一种变焦镜头 2025.08.19 2025.10.21 ZL202511156861.3 发明

取得宇瞳原始光学

4 一种定焦镜头 2025.08.15 2025.10.28 ZL202511141040.2 发明

取得一种广角定焦镜原始

5 2025.06.03 2025.12.30 ZL202510729375.X 发明

头取得

一种 L 型鱼眼镜 原始

6 2025.02.17 2025.11.04 ZL202510169515.2 发明

头取得

4-1-21实用原始

7 一种定焦镜头 2025.02.14 2025.11.25 ZL202520241894.7

新型取得镜头模组测试装实用原始

8 2025.02.14 2025.11.25 ZL202520234546.7

置新型取得原始

9 一种定焦镜头 2025.02.14 2025.10.28 ZL202510163308.6 发明

取得原始

10 一种变焦镜头 2025.01.24 2025.11.25 ZL202510117908.9 发明

取得实用原始

11 模具 2025.01.21 2025.12.26 ZL202520138198.3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2 一种定焦镜头 2025.01.21 2025.12.09 ZL202520138209.8

新型取得原始

13 一种光学镜头 2025.01.16 2025.11.11 ZL202510067531.0 发明

取得原始

14 一种变焦镜头 2025.01.16 2025.11.25 ZL202510067549.0 发明

取得原始

15 一种定焦镜头 2025.01.16 2025.12.09 ZL202510067528.9 发明

取得实用原始

16 定位治具 2024.12.30 2025.11.25 ZL202423267215.8

新型取得原始

17 变焦镜头 2024.12.27 2025.11.25 ZL202411950292.5 发明

取得实用原始

18 螺杆检测机构 2024.12.26 2025.11.11 ZL202423231307.0

新型取得步进电机测试机实用原始

19 2024.12.26 2025.12.09 ZL202423228493.2

构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0 定位装置 2024.12.26 2025.11.18 ZL202423232568.4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1 一种大光圈镜头 2024.12.24 2025.11.04 ZL202423189816.1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2 吸笔头及吸笔 2024.12.12 2025.10.28 ZL202423069060.7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3 定焦镜头 2024.12.11 2025.10.10 ZL202423064434.6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4 一种定焦镜头 2024.12.09 2025.10.10 ZL202423039612.X

新型取得定焦镜头调焦底外观原始

25 2024.12.05 2025.10.28 ZL202430774470.8

座设计取得

4-1-22原始

26 一种视讯镜头 2024.12.05 2025.10.10 ZL202411780240.8 发明

取得实用原始

27 一种变焦镜头 2024.11.28 2025.10.28 ZL202422936210.3

新型取得原始

28 变焦镜头 2024.11.20 2025.10.10 ZL202411661720.2 发明

取得原始

29 一种变焦镜头 2024.10.23 2025.10.10 ZL202411482322.4 发明

取得原始

30 一种变焦镜头 2024.10.23 2025.10.21 ZL202411482325.8 发明

取得原始

31 一种定焦镜头 2024.08.28 2025.11.04 ZL202411193273.2 发明

取得原始

32 鱼眼镜头 2024.07.25 2025.11.04 ZL202411007322.9 发明

取得原始

33 一种定焦镜头 2024.06.11 2025.11.04 ZL202410742991.4 发明

取得原始

34 变焦镜头组装机 2022.12.21 2025.12.19 ZL202211651676.8 发明

取得一种粘合镜片结原始

35 2020.11.06 2025.11.18 ZL202011230492.5 发明

构和光学镜头取得原始

36 一种光学镜头 2020.01.17 2025.10.10 ZL202010052047.8 发明

取得镜头部品配合裕实用原始

37 2024.12.24 2025.11.04 ZL202423199004.5

度检测装置新型取得上饶镜头组装检测装实用原始宇瞳

38 2024.12.12 2025.10.10 ZL202423064328.8

置新型取得一种定焦镜头和原始

39 2022.08.26 2025.12.30 ZL202211032164.3 发明

车载摄像头取得宇瞳原始视觉

40 一种光学镜头 2022.08.17 2025.10.10 ZL202210985386.0 发明

取得一种定焦镜头和实用原始

41 2025.01.24 2025.12.23 ZL202520171918.6

监控设备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42 沙姆镜头 2024.12.24 2025.11.04 ZL202423210848.5

新型取得宇承一种工业线扫镜实用原始科技

43 2024.12.23 2025.11.04 ZL202423189559.1

头新型取得原始

44 一种目镜镜头 2024.12.23 2025.10.28 ZL202411901970.9 发明

取得

4-1-23一种大出瞳距目实用原始

45 2024.12.23 2025.11.04 ZL202423185766.X

镜镜头新型取得一种工业线扫描实用原始

46 2024.12.19 2025.10.28 ZL202423144613.0

镜头新型取得原始

47 一种沙姆镜头 2024.11.19 2025.11.25 ZL202411650797.X 发明

取得实用原始

48 光学镜头 2025.01.10 2025.11.25 ZL202520063890.4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49 一种定焦镜头 2024.12.06 2025.10.28 ZL202423030040.9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50 一种镜头 2024.11.12 2025.10.10 ZL202422765808.0 宇瞳

新型取得玖洲一种车载红外大原始

51 2023.03.07 2025.11.11 ZL202310213948.4 发明

光圈镜头取得

一种高像素、大原始

52 光圈的小型化 2022.12.28 2025.10.21 ZL202211696334.8 发明

取得

ADAS 镜头

(4)境外专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取得的境外专利情况如下:

取得方取得或形成注册国家序号专利名称注册号所有人

式过程/地区原始

1变焦镜头10-2023-7023219自主申请韩国

取得原始

2一种定焦镜头10-2023-0113352自主申请韩国

取得宇瞳光原始学

3一种定焦镜头2351315-3自主申请瑞典

取得原始

4光学镜头20188229.7自主申请欧盟

取得

(5)著作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4-1-24序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软件名称登记日期取得方式著作权人号期

YTOT 镜头自动扭力检

查机测试系统【简

1 2019SR0412585 - 2019.04.29 原始取得

称:自动扭力检查

机】V0.985宇瞳光学智能仓储管

2 2021SR0012675 理系统[简称:仓储 - 2021.01.05 原始取得

系统]V1.0

狭缝式 MTF 检测软件

3 2021SR1094957 - 2021.07.26 原始取得

V1.0

YTOT 供应链平台[简

4 2022SR0903812 - 2022.07.07 原始取得

称 SRM]V1.0像面倾斜调整软件

5 2022SR0903964 - 2022.07.07 原始取得

V1.0宇瞳供应链测评管理

6 2023SR0885577 平台[简称:供应链 - 2023.08.02 原始取得

测评管理]V1.0宇瞳供应链规划设计宇瞳

7 2023SR0885574 平台[简称:供应链 - 2023.08.02 原始取得

光学

规划设计]V1.0宇瞳供应链运营模拟

8 2023SR0885576 平台[简称:供应链 - 2023.08.02 原始取得

运营模拟]V1.0一体机镜头参数管理

9 2024SR0080363 - 2024.01.11 原始取得

系统

10 2024SR0080340 镜头后焦标定软件 - 2024.01.11 原始取得

11 2024SR0080382 Pro9 数据采集系统 - 2024.01.11 原始取得

YTOT 访客预约管理系

12 2024SR0779155 - 2024.06.07 原始取得

YTOT 人资行政管理系

13 2024SR0779111 - 2024.06.07 原始取得

ZemaxAutomation 软

14 2024SR1754948 - 2024.11.12 原始取得

件 V1.0

15 2024SR2100410 YTOT 视觉平台 V1.0 - 2024.12.17 原始取得

MTF 数据合致软件

16 2024SR2117588 - 2024.12.18 原始取得

V1.0

4-1-25镜头成品作动检查机

17 2024SR2100367 - 2024.12.17 原始取得

软件 V1.0

18 2025SR1073959 ytMaster 软件 V1.0 - 2025.06.24 原始取得

19 2025SR1073001 类 AA 软件 V1.0 - 2025.06.24 原始取得

瞳才互联招聘管理信

20 2025SR1886665 - 2025.09.26 原始取得

息系统

光学 MTF 曲线分析系

21 2025SR2517128 - 2025.12.29 原始取得

统 V1.0

22 2025SR2532164 研发规格书系统 V1.0 - 2025.12.30 原始取得

浙江大异音镜头全流程自动

23 2023SR0659827 - 2023.06.14 原始取得 学、宇瞳

化检测软件 V1.0光学高清光学镜片防紫外

24 2018SR235114 树脂镜片自动镀膜控 2017.02.21 2018.04.08 原始取得

制系统 V1.0高清光学镜片注塑成

25 2018SR236265 2017.08.31 2018.04.09 原始取得

型系统控制软件 V1.0高清镜头设计优化分上饶

26 2018SR236259 2017.09.28 2018.04.09 原始取得

析软件 V1.0 宇瞳循环式高清光学镜片

27 2018SR236254 研磨抛光控制系统 2017.10.04 2018.04.09 原始取得

V1.0自动调频振动送料控

28 2018SR234872 2017.11.21 2018.04.08 原始取得

制系统 V1.0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设置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如下:

1、发行人已将其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的不动产抵押给建行东莞分行,抵押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4-1-262、上饶宇瞳已将其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大道8号的9处房屋

(权证编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第十节第一部分)抵押予建行东莞分行,抵押期限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

3、上饶宇瞳已将其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大道8号的7处房屋

(权证编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第十节第一部分)抵押予建行东莞分行,抵押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4、根据华兴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5340065号)并经

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受限货币资金总额为

5065.11万元,主要为借款、信用证、结售汇保证金。

5、发行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质押借款存入的两笔期限为12

个月的定期存单共计50000000.00元,质押期限分别为2025年1月14日至

2026年1月14日、2025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7日,每笔存单金额均为

25000000.00元。

6、宇瞳玖洲已将其所有的三个专利(专利申请号分别为ZL202223273915.9、ZL202223167797.3、ZL202320358753.4)质押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另将其两个专利(专利申请号分别为 ZL202320904058.3、ZL202320407029.6)质押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7、宇瞳玖洲以其持有的票据、保证金账号及账户内资金、存单、结构性存

款等资产为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公司东莞分行在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

11月28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

4000万元人民币。

8、宇瞳视觉为担保《并购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4莞银贷字第

811098512929号)中债权的实现,将宇瞳视觉持有的宇瞳玖洲80%股权质押予中

信东莞分行,出质股权数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质押期限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30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述贷款已还清,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尚未办理完毕。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的情况

4-1-27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的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情况发生以下变化:

序租赁面积出租方承租方地址租赁期限

2

号 (m )东莞市品轩物

广东省东莞市靖海东路131号212025.09.01-

1业管理发展有宇承科技810.78

栋 A 座 16 层 2027.08.31限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变动情况如下: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融资合同及其担保情

况如下:

(1)中信东莞分行借序借款合同金借款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额(万元)年利率人张品光及其配偶何清提供宇《中信银行“信 e 2025.10.24 最高限额 2000.00 万元瞳

1融”业务合作协500.002.60%至的连带责任保证(2025信

玖议》 2026.10.24 莞银最保字第 25X05001洲

号)

4-1-28注:上表第1项系宇瞳玖洲与中信东莞分行于2024年11月28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25

莞银信字第 25X050 号)项下借款。中信东莞分行向宇瞳玖洲提供人民币 4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8日。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借款合同序借款

款合同名称及编号金额(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号年利率

人元)张品光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整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152813002

号)、何清提供最高限额《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发2025.11.20为人民币4亿元整的连带合同》(公流贷字第

1行8000.002.50%至责任保证担保(公高保字

ZX25110001785009

人 2026.11.19 第 ZHHT25000152813003

号)

号)、上饶宇瞳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整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152813001 号)注:上表第1项系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25年11月1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HT25000152813 号)项下借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4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使用额度为3000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

(3)华润东莞分行借序借款合同金借款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额(万元)年利率人张品光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流动资金贷款合发2025.12.22民币2亿元整的连带责任同》(华银(2025)莞

1行2000.002.45%至保证担保(华银(2025)莞

流贷字(虎门)第

人2028.12.22额保字(虎门)第0032-2

0049号)

号)、何清提供最高限额

4-1-29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华银

(2025)莞额保字(虎门)第

0032-3号)、上饶宇瞳提

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华银(2025)莞额保字(虎

门)第0032-1号)

注:上表第1项系发行人与华润东莞分行于2025年9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华银

(2025)莞综字(虎门)第0032号)项下借款。华润东莞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2亿元整,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25年9月8日至2028年9月8日。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序借款合同金借款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号额(万元)年利率人宇《流动资金借款合宇瞳光学提供最高限额为

2025.11.10瞳同》人民币2亿元整的连带责

12000.002.58%至

玖 (GDK4767901202505 任保证担保

2026.11.10

洲 55) (GBZ476790120250080)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称“广发东莞分行”)

2025年10月20日,发行人与广发东莞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2025)莞银综授额字第000226号),该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23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9月

16日。张品光与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25)莞银综授额字第000226号

-担保01),为上述《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人民币2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10月21日,发行人向广发东莞分行借款10000.00万元,借款期

限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向广发东莞分行借款7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5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0日;2025年12月9日,发行人向广发东莞分行借款3000.00万元,借款

4-1-30期限为2025年12月9日至2028年12月8日。

2、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以下融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1)发行人与建行东莞分行于2020年5月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HTZ440770000GDZC202000018),发行人已于 2025年 11月还清该项贷款。

(2)发行人与华润东莞分行于2024年10月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

银(2024)莞流贷字(虎门)第0027号),发行人已于2025年10月还清该项贷款。

(3)发行人与华润东莞分行于2024年11月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

银(2024)莞流贷字(虎门)第0030号),发行人已于2025年11月还清该项贷款。

(4)发行人与华润东莞分行于2024年12月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

银(2024)莞流贷字(虎门)第0035号),发行人已于2025年12月还清该项贷款。

(5)宇瞳玖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24年12月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GDK476790120240482),宇瞳玖洲已于 2025年 12 月还清该项贷款。

3、重大股权受让协议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华兴会所

出具的《关于上饶市奥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奥尼光电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净利润为3219.19万元,超过净利润承诺数的90%(即2970万元),业绩承诺已经实现,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除了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重大合同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均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也不存在其他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1-31(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6959083.83元,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出口退税及其他款项;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7973899.87元,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员工持股计划还款义务及其他。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安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4-1-32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2026年4月2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聘任管秋生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5%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

增值税13%、9%、6%中产生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香港宇豪注册地为中国香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不超过港币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适用8.25%,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港币2000000的部分适用16.5%;泰国宇瞳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增值税税率为7%。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5年12月19日,宇瞳玖洲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544007074),宇承科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

GR202544007071),有效期三年;深圳光通电、宇瞳中职、宇瞳技工、南阳宇承2025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

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4-1-33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

15万元以上财政补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5年10月至12月享受15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度补贴对象项目名称拨付金额(元)到款日期东莞市2025年第一批超长期特

宇瞳光学10960000.002025.10.28

2025年10-别国债资金

12月宇瞳玖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359400.002025.12.09

上饶宇瞳市级劳务品牌补助资金300000.002025.12.11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环境保护情况。

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三)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4-1-34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环境

保护方面的合规性情况。

经核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泰国宇瞳于2025年10月14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925Q01455ROM),认证范围为“光学镜片与光学镜头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除上述情况外,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变化如下: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变更为不超过人民币89000.00万元(含本数,已扣除财务性投资影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扣减前拟使序扣减财务性扣减后拟使用项目名称投资总额用募集资金号投资募集资金金额金额

车载镜头扩产项目23464.4115930.00-15930.00车载光学

1汽车光学部件扩产项

生产项目10163.576670.006670.000.00目东莞市宇承科技有限公司多元化

227879.9619700.00-19700.00

应用光学项目

4-1-353玻璃非球面镜片扩产项目33753.1727700.00-27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4330.0025670.00

合计125261.11100000.0011000.0089000.00

除上述情况外,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没有发生变化。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已获得其内

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及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

本补充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4-1-36(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年月日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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