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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的委托,指派程秉、李莎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宇瞳光学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宇瞳光学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宇瞳光学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宇瞳光学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宇瞳光学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宇瞳光学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71480561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1135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005481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宇瞳光学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50人,代表股份数1753130股,占宇瞳光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宇瞳光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5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7%;
反对391260股;弃权27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4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35%;反对391260股;弃权27100股。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9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0%;
反对391260股;弃权225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9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5332%;反对391260股;弃权22500股。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3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7%;
反对387260股;弃权326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3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674%;反对387260股;弃权32600股。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5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
反对390760股;弃权27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5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4者所持股份的95.4889%;反对390760股;弃权27100股。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0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6%;
反对398760股;弃权24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0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350%;反对398760股;弃权24100股。
6、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15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7%;
反对385200股;弃权33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44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31%;反对385200股;弃权33200股。
7、审议《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6138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6%;
反对597750股;弃权2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3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3.3083%;反对597750股;弃权22100股。
8、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1339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74%;
反对404760股;弃权288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29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195%;反对404760股;弃权28800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793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2%;
反对415660股;弃权24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23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者所持股份的95.2504%;反对415660股;弃权24300股。
10、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768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0%;
反对415660股;弃权243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23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2504%;反对415660股;弃权24300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72807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2%;
反对403960股;弃权221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36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004%;反对403960股;弃权221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程秉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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