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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意大利匈牙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邮编: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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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6年2月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6年4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26年6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和《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调整情况,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4-1-2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
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披露
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发行人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
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
4-1-3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动后的
股本为基数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
2026年5月26日,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522794973股。
根据《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份回
购、员工股权激励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股票发行数量、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的上限、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将相应调整。
2026年6月9日,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公告》,鉴于发行人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由“不超过
68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5023397股(含本数)”。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由“不超过15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0961044股(含本数)”,且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由“不超过15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0961044股(含本数)”。
除上述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本补充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4-1-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年月日
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