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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6-070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9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4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4 人,代表股份 93654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81877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177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1776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177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2%。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203659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84208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8523893 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关于《2026 总表决情

71474850 99.0088% 700020 0.9697% 15540 0.0215%

年员工持股 况

1.00 计划(草案)》其中,中 通过

及摘要的议 小股东的 11060906 93.9238% 700020 5.9442% 15540 0.1320%

案 表决情况总表决情关于《2026 71474850 99.0088% 700020 0.9697% 15540 0.0215%况年员工持股

2.00 其中,中 通过

计划管理办

小股东的 11060906 93.9238% 700020 5.9442% 15540 0.1320%法》的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提请股 总表决情

71465150 98.9954% 701520 0.9718% 23740 0.0329%

东会授权董 况事会办理

3.00 2026 年员工 其中,中 通过

持股计划有 小股东的 11051206 93.8414% 701520 5.9570% 23740 0.2016%

关事项的议 表决情况案总表决情

关于变更注 93407321 99.7365% 221360 0.2364% 25440 0.0272%况册资本及修

4.00 其中,中 通过订《公司章小股东的 11529666 97.9043% 221360 1.8797% 25440 0.2160%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注:提案 1.00、2.00、3.00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金永红先生、林炎明先生、陈天富先生、管秋生先生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股数为 21463711 股。

提案 4.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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