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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90证券简称:宇瞳光学公告编号:2025-06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9月8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情况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经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64人调整为36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6.9万股调整为384.6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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