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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乐健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Fi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90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蒴婷律师及高灵灵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验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了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下午14:30在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83号公司行政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9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19974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838%(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86549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5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319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4%。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3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0%;反对26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弃权2720股(其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9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09%;反对26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5%;弃权2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2.00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2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4%;反对26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1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42%;反对26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3.00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26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4%;反对26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6%;弃权3400股(其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1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42%;反对267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4.00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1%;反对93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1%;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8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32%;反对93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1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5.00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2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8%;反对26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2%;弃权3400股(其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2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29%;反对26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0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36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对26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4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83%;反对260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00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9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9%;反对28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93%;反对289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4%;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8.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12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26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29%;反对26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09%;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0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8%;反对93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2%;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8254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78%;反对935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07%;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10.00关于公司2025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01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2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24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13%;反对2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34%;弃权24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11.00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08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265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弃权23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8913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17%;反对265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60%;弃权23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2.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2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1%;弃权2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02%;反对2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91%;弃权295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1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69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反对26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弃权44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8895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629%;反对26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6%;弃权443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周蒴婷高灵灵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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