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6)尚杭律专字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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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号 UDC时代大厦 A座 17F
Floor 17 Block A UDC Times Building 8 Xinye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26)尚杭律专字006号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和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第1页共9页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和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第2页共9页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8日。
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五)2025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第3页共9页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六)2025年6月16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2025年6月16日,公司出具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6年6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第4页共9页(一)调整原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236942730股为基数,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171982.2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年5月7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2.68-0.14=12.54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作废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以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资料,本次作废的原因为:(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导致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2)1名激励对象的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30%,对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3)1名激励对象的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本
第5页共9页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对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二)作废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14730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1名激励对象的
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30%,对应其
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432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1
名激励对象的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对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912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8852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20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40%。
据此,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18
第6页共9页日。
(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是否满足归属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壹网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13820号)、公司的书面确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前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归属比例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天职以公司202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年营业收入或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伙)出具的《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对考核年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
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告》(天职业字[2025]16996号)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职营业收入增长率 B
净利润增长率 A(%) 业字[2026]13820号):
归属考核(%)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期年度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An) (Am) (Bn) (Bm) 为人民币 77360853.27元,2025
第一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0.00%30.00%10.00%30.00%
个归年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16812395.64元,剔除有关股份
第7页共9页属期支付费用7108909.74元影响后
的数值较2024年增长超过30%,考核 即 A≥Am,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各归属期业绩达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指标
净利 A≥Am或 B≥Bm 100%润增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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