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2证券简称:壹网壹创公告编号:2026-044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振宇先生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于近期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0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23100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5301784.8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60232.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8141552.10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370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及使用。并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6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账户名称开户行专户账号
(元)途研发中心及杭州银行股份有
壹网壹创限公司营业部330104016001815243235769490.25信息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宁波银行股份有壹网壹创860411100015663450信息化建设限公司杭州分行项目
合计35769490.25-
注: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未到期余额为100000000.0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实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公司简称“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两次或单次延迟超过5个工作日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毕销户及资金转移手续,在此期间本协议继续有效但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