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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邮编:523073

3F Dongguan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ternational Hotel Huizhan North Road Nancheng District Dongguan

Guangdong China

电话/Tel: 0769-22313111 传真/Fax: 0769-22502111

电子邮箱/Mail:everwin0769@163.com

网址/Website:http://www.everwin0769.com

二〇二六年五月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现行有效的《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

28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及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5: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

湖园区科苑路3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严帆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有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12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0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83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2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5116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03名,拥有及代表的公司股份数1212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8%。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三)《关于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098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69%;反对989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6%;

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10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96%;反对989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86%;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

2.《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87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78%;反对1219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6%;

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06%;反对1219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80%;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

3《.关于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078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10%;反对1001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7%;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86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55%;反对1001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5%;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0%。

4.《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24001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3%;反对1071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6%;

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09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88%;反对1071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99%;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4%。

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05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5%;反对102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1%;

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5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28%;反对102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6%;弃权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6.《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94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9%;反对11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2%;

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9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97%;反对114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7%;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6%。

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23965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02%;反对111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0%;

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97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77%;反对1117260股,占出席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52%;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6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其他议

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邓少军

负责人:黄建华祁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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