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3证券简称:佳禾智能公告编号:2026-074
债券代码:123237债券简称:佳禾转债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与全
资子公司经营发展及向银行申请授信所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38亿元,用于向相关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收购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网络供应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衍生品交易等融资业务(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融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公司及子公司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抵押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不超过1.5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1电声”)和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声”)为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相关事项共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松山湖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电声”)和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声”)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相关事项共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公司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东莞电声和江西电声分别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主合同:债权人和被担保人于2026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9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贷记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分期合同、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书以及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担保金额:最高限额1.52亿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2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3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乙方在本条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2)东莞电声和江西电声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
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东莞市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
3主合同: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8月26日至2031年8月2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被担保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文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担保金额:最高限额1亿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属于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
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
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7245.10万元(按已签署担保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金额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18%;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额度为86200万元(按已签署担保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金额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38%。
前述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东莞电声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江西电声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东莞电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江西电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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